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記者張揚 通訊員程晨、王田甜)兒童在游樂場玩耍時被踩傷,構成十級傷殘,向玩伴索賠,雙方協(xié)商無果,為此訴至法院。
2020年9月5日晚8時許,8歲的公某在父母的帶領下購票進入武昌某廣場內游樂園,公某與陳某一同進入滑梯屋玩耍時右臂被踩傷。醫(yī)院診斷顯示,公某肱骨髁上骨折(右側)、(右側)上肢關節(jié)損傷、(右側)上肢神經損傷。
事件發(fā)生后,公某的母親向公安機關報警。此后,漢街派出所組織公某、陳某進行了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因索賠無果,公某訴至武昌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等賠償損失10萬余元。
事發(fā)游樂場(通訊員供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公某所受的損傷是由被告陳某造成的,即使被告陳某在玩耍中對原告公某造成踩踏,因二人參加的是正常的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原告公某也不得請求被告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故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告公某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武昌區(qū)法院民二庭法官金莎介紹,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首次對“自甘風險”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明晰了適用本規(guī)則需要滿足的條件。本案系對“自甘風險”原則的依法認定,明確了風險活動參加者為自身風險的責任人,提醒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參加者根據(jù)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參加適當?shù)幕顒?,加強對活動風險的認識與評估,增強自身的意識,做好防范措施,在享受風險性活動帶來的好處的同時,盡可能避免風險的發(fā)生。
《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