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允許有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將爭議交由第三者裁決或公斷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和經(jīng)濟法律制度中,也有允許不定的和特定的第三者調整、裁決爭議的規(guī)定,包括允許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非訴訟調整。非訴訟調整是居中調解,律師可以是當事人一方委托,也可以是雙方委托,律師不借助法律程序,充當中介人角色,在查明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履行義務能力的基礎上,依據(jù)事實與法律,促成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終使糾紛得以解決。委托律師代理、庭外調解,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解決各種爭議、糾紛的重要途徑,在我國尚處在初始階段。由于律師熟悉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程序,因而委托律師居間調解委托律師通過非訴訟調解實現(xiàn),特別是疑難債務方面有著突出的優(yōu)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