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認定是否免除債務人債務即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對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為不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應定性為債務加入。因為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的規(guī)定,以及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同時,從保護債權人的價值取向出發(fā),不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增加了債權人債權的保障,更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判斷認定是否免除債務人債務即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對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為不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應定性為債務加入。因為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的規(guī)定,以及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同時,從保護債權人的價值取向出發(fā),不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增加了債權人債權的保障,更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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