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設有有效的艙底水排放系統(tǒng),以能抽出及排干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不包括裝有淡水、燃油、液貨并有有效排水裝置的處所。
(2)所有與艙底排水設備有關的分配箱和手動閥,應設在通常情況下可到達之處。
(3)當船舶橫傾超過5°時,至艙壁甲板或至干舷甲板分別使甲板邊緣浸水,則應設有足夠數(shù)量、適當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將水排向舷外。
(4)所有機艙污水井應設有高位報警裝置。
對客船的附加要求:
(5)客船海損后,船舶無論正浮或橫傾,艙底排水系統(tǒng)均應能操作,對形狀特殊的艙室可增加吸水口,艙內布置應能使水流入吸水口。
(6)至少有3臺動力泵與艙底水總管相連,其中一臺可由推進機械帶動。
如可能,動力艙底泵應置于分開的水密艙內,其布置應使這些艙室不至于因同一破損而同時浸水。
(7)海水進水閥及其直接進水閥的閥桿應延伸至高于機艙平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