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家庭中的姓名權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該規(guī)定從姓名權的角度,說明了在家庭關系中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義是指男女兩性,無論尊卑老幼,他們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這一原則貫穿在《婚姻法》的各條規(guī)定之中。僅就姓名權而言,《婚姻法》還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公民人身權利之一,是公民具有獨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種標志。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中,除了丈夫以外,妻子和子女是不享有這種姓名權的。子女在出嫁前只能隨父姓,在出嫁后則隨夫姓,且自己過去的名字也不能用了,取而代之的是丈夫的姓加本姓。所以,子女被視為是家庭的私有品,根本就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從來都是隨父姓,而不能隨母姓。新中國摒棄了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和封建家長制的糟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表現(xiàn)在姓名權的問題上,我國《婚姻法》首先從婚姻家庭的角度賦予了夫妻雙方都享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權利,賦予了子女選擇自己姓氏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又進一步地從公民角度規(guī)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現(xiàn)在雖然子女出生后一般按習慣隨父親姓,但也越來越多的子女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由父母商定隨母親姓。且無論是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這都不妨礙子女長大后自行決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