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jiān)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并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tǒng)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著被審單位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guī)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如會計資料)的真實公允性的一種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來確定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guī)性或有效性及經濟現象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憑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說,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鑒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審計驗資”通稱“驗資”亦稱“出資審計”。
審計驗資是指審計部門受托,指派專業(yè)的驗資審計人員對企業(yè)的注冊資金進行審計(開業(yè)前或開業(yè)后)。
注冊資金是指企業(yè)實收到的資本金包括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和實物等。對以貨幣資金投入的,應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銀行對帳單等確認投入資本。對以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和材料等實物資產投入的,應清查、驗證其財產權歸屬的真實性。各種財產的作價應通過資產評估單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