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jiān)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并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tǒng)過程”。
審計的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性總是與獨立性相關,它離不開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與審計人員的獨立執(zhí)業(yè)。 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性。我國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在憲法中做了明文規(guī)定,審計法中又進一步規(guī)定:國家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外企驗資
受理
會計師事務所收到委托書和附件后在實施查驗前要做好以下三點:
(1)應與委托人商定驗資項目的性質、目的、范圍、要求和雙方責任,以及收費標準、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書內加以明確。如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承辦,即在委托書內寫明受理驗資意見并加蓋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時按約定日程開展工作。
(2)研究驗資的主要依據。對有關驗資的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會計制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yè)合同、章程、協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有關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均需仔細審閱,并填制企業(yè)基本情況表。
(3)訂立驗資工作計劃,提出工作進度、方法、人員安排和驗資重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