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憑證有哪些?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有哪些?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有哪些?忙碌的征期已接近尾聲,各位納稅人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這些問題您都清楚了嗎?不清楚也不怕,因為勤勞的小編都為您整理好啦!瞧好了您吶~
提醒一:牢記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7類憑證
第1—5類情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1類:增值稅專用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2類:機動車銷售統一
從銷售方取得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3類: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4類:農產品收購或銷售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或者銷售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5類:解繳稅款完稅憑證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6類:道路、橋、閘通行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guī)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上注明的金額÷(1+5%)×5%
第7類:旅客運輸憑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的,為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提醒二:牢記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7種情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醒: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提醒三:牢記增值稅視同銷售11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