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為6個月或以下 1.貼現的概念。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商業(yè)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申請貼現人的票據行為。 2.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yè)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3.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轉讓匯票,轉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yè)銀行轉讓匯票,二者都是貼現銀行以未到期的貼現票據,經背書后的再次貼現,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yè)銀行按規(guī)定扣除再貼現或轉貼現的利息后,給申請貼現行兌付票款。
承兌匯票背書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票據貼現就其性質而言是銀行的一項授信業(yè)務,金融機構實際上是通過貼現的方式給持票人以貸款。但與一般貸款不同的是,由于貼現機構是通過背書方式取得票據的票據權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對該貸款(票據金額)承擔連帶責任,這樣,限度地保證了這種短期貸款的資金。
貼現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同城算頭不算尾,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期限和貼現利息的計算按有關規(guī)定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貼現利率標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于貼現利率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以銀行的價格承載能力為基礎,并兼顧考慮各地監(jiān)管部門的實際監(jiān)督規(guī)定及銀行的經營戰(zhàn)略取向加以確定,同時,根據“客戶細分、區(qū)別定價”的塬則,以能否為銀行帶來綜合性收益,確定每筆業(yè)務的具體體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