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guī)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相應的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更要優(yōu)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guī)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交通信號燈的含義: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
(1)綠燈亮。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的車輛、行人通行;遇有方向指示信號燈時,應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規(guī)定行駛。
(2)黃燈亮。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3)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
交通標線
在道路的路面用線條、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向交通參與者傳遞引導、限制、警告等交通信息的標識。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導交通。
按功能分類
(1)指示標線。指示車行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人行道等設施的標線。
(2)禁止標線。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guī)定,車輛駕駛員及行人需嚴格遵守的標線。
(3)警告標線。促使車輛駕駛員及行人了解道路特殊情況,提高警覺,準備防范或采取應變措施的標線。
(5)雙白虛線。畫于路口時,作為減速讓行線;畫于路段中時,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改變之可變車道線。
(6)雙黃實線。畫于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
(7)黃色虛實線。畫于路段中時,用以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黃色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超車、跨越或回轉,黃色虛線一側在保證的情況下準許車輛超車、跨越或回轉。
(8)雙白實線。畫于路口時,作為停車讓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