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綠燈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紀初的英國。那時,在英國的約克城,著紅裝的女人表示“已婚”,而著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當時,倫敦議會大廈前經常發(fā)生馬車軋人的事故。受紅綠裝啟發(fā),英國機械師德?哈特于1868年設計了紅、綠兩色的煤氣交通信號燈,由一名手持長桿的警察通過牽動皮帶來轉換燈的顏色。
閃光警告信號燈
持續(xù)閃爍的黃燈為閃光警告信號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后通行。
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信號燈: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一個紅燈亮時,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交通標志
用圖案、符號、數(shù)字和文字對交通進行導向、限制、警告或者指示的交通設施。
一般設置在路側或道路上方,體現(xiàn)了交通法規(guī)的效力。有利于調節(jié)交通流量、疏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預示道路狀況,減少交通事故;節(jié)省能源,降低公害,美化路容。
按形態(tài)分類
(1)線條。標畫于路面、緣石或立面上的實線或虛線。
(2)字符。標畫于路面上的文字、數(shù)字及各種圖形符號。
(3)突起路標。固定于路面上,起標線作用的突起標記塊,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用來標記中心線、車道分界線、邊緣線,也可用來標記彎道、進出口匝道、導流標線、道路變窄、路面障礙物等。
(4)輪廓標。指示道路的方向、車行道的邊界,沿著公路前進的方向左、右側對稱連續(xù)設置;按設置條件,輪廓標可分為埋設于路面和附著式兩種。
人行橫道信號燈
由內有紅色行人站立圖案和內有綠色行人行走圖案組成的一組信號燈,指導行人通行。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