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認定需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須完整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并在“申請承諾”欄作出所報送的資料為真實承諾后,連同下列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受理:
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后原件退回);
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暫住證[駐青人員必須提供]、護照復印件)。
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資料,如房產(chǎn)證、租賃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小規(guī)模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需報送《稅務登記證》副本)。
以上資料,如與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已報送的資料重復,可不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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