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jiān)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jīng)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jiān)理;
(二)在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chǎn)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chǎn)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chǎn)、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nèi),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wǎng)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yè)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