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jīng)營其業(yè)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貨代代替發(fā)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xù):
1、以快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并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zhèn)}。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xù),并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shù)娜魏瓮鈪R交易。
11、從承運那里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并把他們交給發(fā)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于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lián)系,監(jiān)督貨物運輸進程,并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 (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guī)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shù)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guī)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