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業(yè)是一個高投入的產(chǎn)業(yè),無論運輸工具,還是其他運輸設備都價值昂貴、成本巨大。因此其運營成本非常高,航空運輸業(yè)由于技術要求高,設備操作復雜,各部門間互相依賴程度高,因此其運營過程中風險性大。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和組織都沒有相應的財力,像貼補城市公共交通一樣去補貼本國的航空運輸企業(yè)。出于這個原因,航空運輸業(yè)在世界各國都被認為不屬于社會公益事業(yè),都必須以盈利為目標才能維持其正常運營和發(fā)展。
包機運輸。包機運輸是指民用航空運輸使用人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航空器進行載客或載貨的一種運輸形式,其特點是包機人需要和承運人簽訂書面的包機運輸合同,井在合同有效期內按照包機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機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物上標明發(fā)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明包裝儲運指標標志。5、國家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xié)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入開具貨物運單時一次付清。
《華沙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tài):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