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各類類別標題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該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順序分類表中其他的類似制成品分類。如果沒有類似的,可以根據(jù)輔助標準進行分類,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收音機的組合產(chǎn)品)可以分在與其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應的所有類別里。如果各類類別標題均未涉及這些功能或用途,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是構成其他產(chǎn)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chǎn)品分在同一類。其他所有情況均按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進行分類;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于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