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依其性質,可分為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三種類型。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糾紛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其中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的不同是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合同期間是否可以使用被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在獨占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不能使用被許可的注冊商標。在不同的商標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是不同的,根據(jù)《商標糾紛解釋》第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渡虡思m紛解釋》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所擁有權利類似于物權,尤其是考慮到,在這種情形,商標權人通過許可合同已經獲得了收益,使用商標進行經營的風險幾乎全部歸于被許可人。第三人侵犯該商標,受損的主要也是被許可人,因此有必要賦予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一種能夠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
1997年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6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使用期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該條中雖然聲稱“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但現(xiàn)在一般將之理解成是一種宣示性、提醒性質的規(guī)定。除以上各項以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往往還包括許可使用的性質的條款,即究竟是獨占性使用許可、排他性使用許可還是普通使用許可;許可費的數(shù)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時間以及支付方式;使用許可的地域范圍;違約責任條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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