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兌匯票進行背書轉讓時,背書是當事人參與票據法律關系并據以行使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交易中注意應這一點。尤其是涉及轉讓匯票的應特別慎重,未經背書記載輕易轉讓給他人的,可能導致相關票據權利的喪失。
必要時采用減振緩沖措施,其基本原理是合理的匹配系統(tǒng)的質量、剛度、阻尼及干擾力的大小和頻率,使傳動裝置不在共振區(qū)的轉速范圍內運轉,或在運轉速度內范圍不出現強烈的共振現象。另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在軸系中采用高柔度的彈性聯軸器,簡稱高彈(性)聯軸器,以降低軸系的固有頻率,并利用其阻尼特性減小扭振振幅。由于動力機的驅動轉矩及工作機的負載載矩不穩(wěn)定,以及由傳動零件制造誤差引起的沖擊和零件不平衡離心慣性力引起的動載荷,使得傳動軸系在變載荷下動行產生機械振動。
3、通過交易行為獲得匯票時,應注意審查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通過銀行電查鑒別匯票的有效性,并注意保存轉讓匯票時雙方存在交易關系事實的相關證據。
3、通過交易行為獲得匯票時,應注意審查承兌匯票的真實性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通過銀行電查鑒別匯票的有效性,并注意保存轉讓匯票時雙方存在交易關系事實的相關證據。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料非常簡單,主要就是企業(yè)基本證明資料、貿易背景及用途資料等。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流程
1.出票人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提供銀行要求的授信資料及交易合同資料。
2.銀行按照內部操作規(guī)程進行審批,分別審批出票方的償債能力和基礎交易的真實性。
3.審批通過后,出票人交存保證金,并辦理相關擔保手續(xù)。
4.出票人與承兌行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出票人簽發(fā)票據,銀行加蓋匯票專用章。
5.承兌銀行將辦理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出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出票人將足以支付匯票金額的資金存人承兌銀行。
7.匯票到期,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送交其開戶銀行辦理托收。
8.托收銀行(持票人的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和委托收款憑證傳遞給承兌銀行。
9.承兌銀行向收款人(持票人開戶銀行)劃轉匯票款項。
11種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貼現情況:
(1)銀行承兌匯票法定要素不全;
(2)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xù);
(3)內容有涂改,有關簽章不符合要求;
(4)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字樣;
(5)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期限等不符合規(guī)定;
(6)處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內的銀行承兌匯票;
(7)承兌附有條件的;
(8)本營業(yè)單位承兌的未經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
(9)銀行承兌匯票粘單不符合標準;
(10)已收到承兌人發(fā)出停止辦理貼現的通知;
(11)其他不得辦理貼現業(yè)務的情形。
從票據要素上看:
紙質票據的出票日與到期日為跨月不能超過12個月(天數多的有360天),電子票據的出票日與到期日跨月不能超過1年。同時電子票據的金額上限為10億,紙質票據暫無要求。
從流通情況來講:
電子票據沒有憑證,由此在流通的時候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因為電子票據沒有憑證由此在承兌電子票據時不再需要進行票號分配,電子票據的票號由人行在出票登記時產生,紙質票據的票據一般是在銀行審批通過后進行票號分配。
2、在承兌的時候不再收取空白憑證費用,紙質票據一般銀行都需要收取空白憑證費;
3、在紙質票據承兌的時候人行規(guī)定承兌手續(xù)費為萬分之五,電子票據為承兌協議費,具體費率由各家商業(yè)銀行自行確認,人行不做要求
4、電子票據不在需要查詢查復和人工驗票等一系列對票據真?zhèn)涡耘袛嗟牟僮?,由此也不需要擔心風險票和克隆票;
5、電子票據不在需要進行出入庫操作,當然此點針對不同銀行的管理辦法可能略有不同;
6、電子票據不再有同城異地之分,在計算利息時順眼規(guī)則無異地加幾天一說;
7、因為電子票據沒有憑證,托收時無需郵寄,由此電子票據無需提前幾天發(fā)托。
8、針對電子商票如果到期權利人線上提示付款,承兌人超過三天未簽收,則承兌人開戶行需帶承兌人進行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