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體系是一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它受兩個條約約束: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后者的訂立是為了使馬德里體系更加靈活,更能適應某些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內立法。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qū)域性商標注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并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于1996年生效。
兩條約的目標是為商標所有人簡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短時間內以成本在所需國家里獲得商標保護。這就是馬德里體系的目的所在。
馬德里體系的主要特點:
,自注冊日起,國際注冊具有同申請人在每一個被指定國家進行通常國內申請的同等效力。除非此商標的保護要求在被指定國家內被依照其國內法律于規(guī)定時限里被駁回,否則,此國際注冊等同于在被指定國家的國內注冊。
馬德里體系是一個程序體系;至于商標保護的實質性要求方面,馬德里體系并不影響國內法律的適用。
第二,馬德里體系下的國際注冊可被視作多個國內注冊,因為它同時可在多個國家內產生效力。因此,國際注冊的后期管理任務,如對每一相關指定國家的續(xù)展、轉讓等,將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的單一簡單操作而得以大大簡化。
馬德里體系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它只能在成員國中間使用,保護只能在體系成員國中間獲得,而且,只能通過在其中一個國家營業(yè)或因是其國民的商標所有人獲得。
一個國家如何成為馬德里體系的成員?
所有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均可成為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只要愿意,任何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既可以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也可兩者都加入。有關加入程序的細節(jié)問題,請參閱協定和議定書的第14條。另外,政府間組織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可加入議定書,但不能加入協定。迄今,還沒有這樣的組織加入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組成了一個聯盟,名為馬德里聯盟,這是一個按照巴黎公約第19條規(guī)定組成的特別聯盟。馬德里聯盟的每個成員都是馬德里聯盟大會的成員。大會有兩個重要的任務:1.通過聯盟的計劃和預算。2.通過并修改實施細則,包括確定馬德里體系的相關費用。
馬德里體系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進行管理,國際局也是馬德里聯盟的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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