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jù);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質量控制要求;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 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產品中可能存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性評估料;
(八)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備案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備案責任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九)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qū)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qū))或原產國(地區(qū))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備案的其他資料。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并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需要提供的證明性材料
1、自由銷售證明原件,非中文,需要進行翻譯公證。
2、授權書;種如為外文的需要進行翻譯公證,后一種需要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法人簽字和蓋章分別
在各自的所在國進行真實性公證,經過雙方公證后的授權書如果非中文,需要翻譯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