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如果我們的身份/證遺失后,如果能夠及時補辦并且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的,即使被不法分子冒充用作違法犯罪或者民事活動,均可以已登報聲明作廢作為充足理由,免除自己因被冒用身份/證而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沒有補辦和登報聲明作廢,或者只補辦未登報聲明作廢,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進行民事活動,都必將會給本人帶來麻煩,甚至會因為本人未登報聲明作廢,而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F(xiàn)實中,用人單位通過在報刊、電臺等傳媒發(fā)布聲明來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方式并不罕見,這種做法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