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程序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非銀行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具體操作程序: 一、出票銀行在企業(yè)當地時: 1、企業(yè)準備好匯票原件、蓋好背書章、提供清晰票面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收款單位名稱、帳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大額支付號。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和企業(yè)在出票銀行柜臺查詢; 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即電話通知自己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劃款。 4、企業(yè)確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到帳即交易完成。 二、出票銀行不在企業(yè)當地時: 1、企業(yè)提供清晰票面及背書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收款單位名稱、帳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大額支付號,傳真給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發(fā)電函或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向出票銀行查詢,一般在個工作日內回復。 3、企業(yè)準備好匯票原件,蓋好背書章,在鄰近銀行打款,貼現銀行驗證匯票原件,即電話通知自己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劃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約分鐘到帳。 4、企業(yè)確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到帳,即交易完成。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對象 一開始我們就談到,追索權制度是票據法為了加強票據性、促進票據流通性而特設的一項制度。這不僅表現在設立該項制度本身,還表現在行使該項制度中法律對保護持票人權益所創(chuàng)造的盡可能多的便利。其中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對于追索權對象的確定上,法律允許任意選擇和變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任意一個或多個甚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限制,也不受順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認為有利于保障其權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雖已對票據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進行了追索,但這并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對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確權 在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為由追索票據債務人要求獲得補償。但是,對于其他票據債務人來講,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真實詳情,因此只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能,其他票據債務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權雖然是法律直接賦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權實質上是一種“權利執(zhí)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書面文件從而將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權利確定為具體的、現實的權利是一項重要要件。這與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執(zhí)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書作為依據是同樣的道理。 《票據法》第62條、第65條規(guī)定了用以確權的證明文件類型和有關的法律后果。其中,對于承兌人或付款人應對其拒絕行為作出說明,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為可能是無理拒絕,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理應由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民事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一、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的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貸款卡”;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通過年審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企業(y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章程、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三)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fā)票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申辦程序 客戶向開戶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經開戶行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貼現手續(xù)。 四、服務渠道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yè)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yè)務的營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