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出票對出票人的效力 (1)擔保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對收款人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出票人應付賠償責任。 (2)付款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委托付款。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在規(guī)定的提示期間內,不得撤銷對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則就會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使票據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過后的責任。票據在提示期限過后就失效,但出票人關于持票人在票據上的權益仍對付歸還義務。但假如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遭受損失的,持票人對付賠償義務。
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掛失,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xù): (一)審查申請掛失的票據,是否為允許掛失的票據。喪失下列允許票據掛失: 1.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2.銀行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審查“掛失止付通知書”是否填明下列內容: 1、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2、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3、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yè)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法。 4、掛失止付人簽章。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據掛失確未付款時,辦理掛失手續(xù) 1、選擇“憑證掛失”交易,錄入承兌匯票掛失的號碼和出票人 賬號。 2、交易成功后,在“掛失止付通知書”聯加蓋業(yè)務公章、經辦員、復核員名章 ,交掛失申請人;第二聯編號專夾保管。 3、按規(guī)定收取掛失手續(xù)費。 (四)掛失止付的時效 1、掛失止付時效自受理掛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滿,掛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證明 ,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書的, 自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五)解掛。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應交回“掛失止付通知書”聯,單位應出示公 函,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柜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 資料核對無誤后,選擇“憑證解掛”或“更改賬戶狀態(tài)”交易處理。 1、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 2、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從專夾中抽出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xié)議副本,核對相 符確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yè)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第二、三聯于登記匯票掛失登記 簿后,與聯匯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憑以控制付款。 4、商業(yè)承兌匯票遺失,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主要的轉讓方式,但在實際業(yè)務中,由于操作者在背書過程中種種錯誤導致出現背書瑕疵票據,直接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常見背書問題主要有三種。 1、背書簽章瑕疵 按我國《票據法》有關規(guī)定,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進行簽章,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背書人簽章欄加蓋公司財務章與法人章。簽章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簽章過淡、印章化開、簽章出框等問題,解決此類背書簽章瑕疵,需要簽章瑕疵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2、背書騎縫章問題 背書需要在票據背面背書欄內簽章,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背書時使用粘單時就涉及到騎縫章問題,常見的背書騎縫章瑕疵主要有粘單處未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斷開等問題。 3、背書抬背不符 抬背不符也是背書過程比較嚴重的一種背書錯誤,它主要是指背書中前手被背書人的名稱與后手背書人的簽章單位不符,從而直接影響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與承兌。 據統(tǒng)計,除背書簽章瑕疵、背書騎縫章問題、背書抬背不符這三種常見問題外,還有斷頭背書、有涂改的背書、回頭背書等背書問題。所以,銀行票據從業(yè)人員、企業(yè)財務工作者在接收、使用以及轉讓票據時,應密切注意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問題,切實保護自己的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成為除銀行轉賬外較普遍的結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現行《企業(yè)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定義,無法在參與交易的同時及時納入企業(yè)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本文結合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和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意義,淺談將銀行承兌匯票納入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