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xiàn)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zhí)行業(yè)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于完善稅收征管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于保護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可以說,企業(yè)若想使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相關操作順利完成,就必須對所需準備的申請材料進行詳細把握,這樣才能夠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此外,除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材料外,企業(yè)還需對一般納稅人認定流程作具體了解。通常情況下,其程序為:
1、提交申請。企業(y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的義務能力。
2、查驗資料。由工商部門對企業(yè)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驗證其是否齊全、有效,并根據政策要求進行實地查驗,達到一般納稅人規(guī)定標準的,同意進入輔導期(臨時)一般納稅人。
3、稅務認定。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滿后,通過稅務部門相關認定,企業(yè)正式成為一般納稅人。通常情況下,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