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3條也說:“本規(guī)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這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
商品標記劃分為四類。從可識別性和可受保護性來說,這四類標記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指示性標記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而指示商品的來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標記,包括姓氏、地理標記等,只有在市場上具有了識別性,也即獲得了“第二含義”時才能受到保護;通用標記,不具有識別性,因而不受保護。
既然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qū)別不同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來源,既然外觀設計和商標在構成上又有相同之處,那么,當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也具有識別性和指示性時,就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狈ㄔ赫J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