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環(huán)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fā)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 [2] ,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guī)定報廢。
距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域。
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guī)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技術檢驗周期。
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fā)《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guī)定的回收企業(yè)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yè)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fā)動機與車輛分離,發(fā)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guī)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