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發(fā)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之后,以便于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并防止被審計單位替換、更改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說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
運作審計(作業(yè)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guī)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yè)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jù)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