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息的計算:假設企業(yè)手里有一張2009年7月15日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100萬元,到期日2009年12月15日,企業(yè)2009年8月10日到銀行要求“貼現”,要與銀行簽定貼現合同,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時間×利率=貼現息,100萬元×127天×1.88%利率=6632.22元。給企業(yè)錢是:100萬-6632.22元=993367.78元。
目前,我國的票據貼現業(yè)務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以進行貼現操作的機構也于商業(yè)銀行、人民銀行和貼現公司,票據類別包括商業(yè)匯票、商業(yè)本票和短期債券等。如果單從形式上來看,票據貼現其實就跟普通商業(yè)活動中的“買”和“賣”相仿,是一種債權轉移的信用活動,作用于短期的資金融通。
共同點在于兩者都是銀行購買申請人持有的未到期商業(yè)匯票,不同之處是前者由銀行從企業(yè)手中收票,待票據到期再由銀行負責收錢,票據權利都在銀行這一邊,而后者中的銀行則保留一項對企業(yè)的追索權,萬一有錢收不回的情況,銀行可以向企業(yè)追索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轉移向銀行沒有前者那么徹底。這也就解釋了“買斷”和“非買斷”的含義。
協議付息票據貼現與前兩者較為不同,它在貼現利息的承擔上有相當的靈活性,既可以是賣方又可以是買方,也可以雙方共同承擔。與一般的票據相比,協議付息票據中的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談判水準和各自的財務情況,來決定貼現利息的承擔主體與分擔比例,終以達成雙方滿意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