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yè)務的主要關系人簡單科普下:申請人(進口方)、受益人(出口方)、開證行(進口方銀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信用證是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只能由銀行開出。
進口方利用銀行資信進行付款,自然需要滿足銀行的開證條件,例如需要保證金質押,需要在開證行批核授信額度,或者滿足其他開證行要求的保證措施,例如第三方信用擔保,信保保單質押等等。
收到信用證后,要先仔細檢查,如果發(fā)現(xiàn)其條款和合同、銷售確認書不相符時,必須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其要點包括:
1 確認收到相關信用證
2 說明信用證有不符之處
3 指出具體的錯誤
4 要求修改
5 期盼回復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中也是麻煩的付款方式,因為涉及到第三方銀行,還有很多制單的條款要求,制單也麻煩很多。只有大的買方會要求開信用證。涉及的金額很大。在銀行的信譽高的企業(yè)才可以開立信用證
通知行跟議付行的差別:首先,業(yè)務是不同:通知行是負責通知和修改信用證以及其他信息的通知,不付款。議付銀行是負責通知和修改信用證以及通知和支付其他信息。
其次,位置不同:通知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議付銀行是談判銀行是付款人所在地的代理銀行。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是信用證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根據(jù)信用證流程,受益人備齊所有單據(jù)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證及全套單據(jù),如果通知行不對信用證進行議付的話,那么其僅僅是接受單據(jù)并將之寄給開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