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償付是指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償付行向議付行進行付款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jù)后,經(jīng)檢查認為構成相符交單,應將票款償還給議付行。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后,應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申請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行檢驗單據(jù),如認為無誤,就應將全部貨款和有關費用向銀行一次付清而贖回單據(jù)。銀行則返還在申請開征時開證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時,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流程如下:
1.訂立合同
買賣雙方在貿(mào)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 申請人申請開證
進出口雙方在貿(mào)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jù)貿(mào)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shù)劂y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3. 開證行開立和付出信用證
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之前要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進行審核,在審核通過后,就可以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了。
4.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字印鑒或押密,還要審查信用證的條款,在信用證條款完整、清楚的情況下,除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外,須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信用證有效期不是算出來的,是信用證規(guī)定的。交單期有時需要計算。一般包含信用證3個條款。
1、信用證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證到期時間和地點)
2、信用證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證規(guī)定的遲裝運期)
3、信用證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單期)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mào)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