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但是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取保候審期限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guī)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檢法機關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天。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審案件,應當依照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