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的權限分工,主要解決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我國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