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于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解決的,因此稱作附帶民事訴訟。
審程序
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開庭審判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后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遲不得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