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范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于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審程序
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開庭審判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后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fā)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報請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