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道路劃線的標準:
1、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分界線采用白色虛線;
2、在無障礙設施上設置人行橫道時宜用白色實線段分割;
3、在無障礙設施上設置自行車停車架時宜用黃色實線段分隔;
4、在有障礙設施的地面上設置的供殘疾人通行的路側通道的出入口處應設黃色虛實相間的豎向標線。
5、當有車輛停放或因施工需要占用盲道、人行道等路段時,其邊緣距離路面不應小于5m。
6、當有行人通過設有禁止駛入標志的路段時(如公交站臺),其邊緣距離路面不應小于2.5m。
7、當路口中心距交叉路口的距離大于50m且轉彎半徑不滿足要求時,應在路口中心點設置導向箭頭。
8、城市快速路的匝道上不得有機動車行駛路線。
9、城市主干道的交叉口應按下列原則施劃標線:
a)、同一條車道上的車行方向與機車行車方向的劃分以地面標線為界 。
b)、兩條以上車行方向的車行道之間的劃分以路面中心為基準。
c)、同一機車的行車路線應以地面標線和視線誘導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