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yè)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wěn)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guī)定,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fā)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并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fā)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guī)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