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fā)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zhèn)巍?用手抖動匯票,匯票紙張會發(fā)出清脆的響聲,能明顯感到紙張韌性,而假票的紙張手感則軟、綿、不清脆,而且票面顏色發(fā)暗、發(fā)污,個別印刷處字跡模糊。 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zhèn)巍?匯票號碼正、反面分別為棕黑色和紅色的滲透性油墨,用手指觸摸時有明顯的凹凸感,假票的號碼則很少使用滲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觸摸時凹凸感不明顯。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xù)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其他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