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需要在票據背面背書欄內簽章,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背書時使用粘單時就涉及到騎縫章問題,常見的背書騎縫章瑕疵主要有粘單處未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斷開等問題。
借助票面“四種防偽標志”比較來辨別票據的真?zhèn)巍?防偽技術包括: 1.紙張防偽:不需借助儀器可看到在匯票表面無規(guī)則的分布著色彩纖維;匯票紙張中加入一種化學元素,如用酸、堿性物質進行涂改,匯票則會變色。 2.油墨防偽:匯票正中大寫金額線由熒光水溶線組成,如票據被涂改、變造,此處則會發(fā)生變化,線條會消失。 3.縮微文字:匯票正面“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的下劃線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的字樣組成;匯票中間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字樣的縮微文字組成的右斜線,橫貫整個票面的寬帶區(qū)域。 4.印刷防偽:(1)匯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內為小寫漢語拼音H 的字樣。注意H 字母應為空心。 (2)匯票日期欄下方的橫線右側為缺口橫線。 (3)匯票出票金額小寫欄的“百萬”的“百”欄內有小的“匯”字樣,字樣的豎筆畫有斷痕。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yè)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xù)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其他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