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受益人(受益人)負責授權、延期、承銷或議付付款的銀行(統稱“匯款銀行”)或提供信用證的銀行。您可以申請中國境內特別授權的匯款銀行使用的信用證,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受益人(二級受益人),并且可以自由交易。信用證必須由開證行明確標注為“可轉讓”,且只能轉讓一次。
背對背信用證。
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收款人要求原函的通知行或另一家銀行在原函的基礎上重新開立一份內容相近的信用證并且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背靠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開立,轉售別人的貨物,或者在兩國無法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的情況下,通過第三方進行貿易轉移。正本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必須大于背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背對背信用證的交期要比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快。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字印鑒或押密,還要審查信用證的條款,在信用證條款完整、清楚的情況下,除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外,須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行收到通知行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會進行審單。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向通知行或議付行償付款項。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將單據退回通知行或議付行并要求其進行修改。同時,開證申請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證行支付款項以贖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