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是不憑跟單支付的信用證,沒有附加運輸文件。銀行也可能要求收款人在以光票信用證付款時附上非裝運單據,例如發(fā)票和墊款清單。
不可轉讓信用證。
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中的權力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沒有注明“可轉讓”,則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
代表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份信用證的金額相同或幾乎相等,可以同時或順序開立。主要用于易貨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議付信用證。
要求另一家銀行購買匯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證。受益人可出示給指定銀行或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
一般來說,由于開證行和收款人在兩個國家,受益人要求開證行付款比較麻煩。
受益人可提前請當地銀行(議付行)核對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資。
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優(yōu)勢是在匹配單據到達窗口前無需付款,單據匹配終由開證行核實。 開證行可將議付行發(fā)出的單據視為有效,如有不符之處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