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時間可分為:
(1) 即期信用證。
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匯票或裝運單據后按照信用證條款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 信用證的交付。
聲明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單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3) 假遠期信用證。
信用證要求收款人開立由付款銀行貼現的匯票,發(fā)行人承擔所有利息和費用。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收取的,并且信用證有“一次性遠期信用證”條款。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字印鑒或押密,還要審查信用證的條款,在信用證條款完整、清楚的情況下,除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外,須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行收到通知行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會進行審單。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向通知行或議付行償付款項。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將單據退回通知行或議付行并要求其進行修改。同時,開證申請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證行支付款項以贖回單。
信用證是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承諾,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規(guī)定的單據付款。
信用證的特點是單據交易、嚴格相符和銀行信用。在信用證結算中,銀行承擔性付款責任,但開證申請人需要向銀行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同時,信用證需要嚴格相符,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與信用證規(guī)定完全一致,否則銀行將拒絕付款。
信用證的優(yōu)勢在于可以解決國際貿易中的信任問題,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和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證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和問題,如單據不符、欺詐等問題,需要企業(yè)和銀行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