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證行的職責,可分為:
(1) 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有效期內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單方面變更或撤銷。
(2) 可撤銷信用證。
開證行未經受益人或相關人同意可隨時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上應注明可撤銷字樣。
的規(guī)定,銀行不能簽發(fā)可撤銷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
要求另一家銀行購買匯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證。受益人可出示給指定銀行或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
一般來說,由于開證行和收款人在兩個國家,受益人要求開證行付款比較麻煩。
受益人可提前請當地銀行(議付行)核對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資。
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優(yōu)勢是在匹配單據到達窗口前無需付款,單據匹配終由開證行核實。 開證行可將議付行發(fā)出的單據視為有效,如有不符之處拒絕付款。
申請人申請開證: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通知行或議付行審單議付并向開證行寄單索償:通知行或議付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單據后,應按照信用證的記載和要求進行審單。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通知行或議付行就會向受益人支付款項。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通知行或議付行就會將單據退回受益人并要求其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