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時間可分為:
(1) 即期信用證。
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匯票或裝運單據后按照信用證條款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 信用證的交付。
聲明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單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3) 假遠期信用證。
信用證要求收款人開立由付款銀行貼現(xiàn)的匯票,發(fā)行人承擔所有利息和費用。對于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仍然是收取的,并且信用證有“一次性遠期信用證”條款。
不可轉讓信用證。
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中的權力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沒有注明“可轉讓”,則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
要求另一家銀行購買匯票和/或文件的信用證。受益人可出示給指定銀行或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
一般來說,由于開證行和收款人在兩個國家,受益人要求開證行付款比較麻煩。
受益人可提前請當?shù)劂y行(議付行)核對押金,有利于出口商融資。
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優(yōu)勢是在匹配單據到達窗口前無需付款,單據匹配終由開證行核實。 開證行可將議付行發(fā)出的單據視為有效,如有不符之處拒絕付款。
申請人申請開證: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shù)劂y行申請開立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