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證行的職責,可分為:
(1) 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有效期內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單方面變更或撤銷。
(2) 可撤銷信用證。
開證行未經受益人或相關人同意可隨時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上應注明可撤銷字樣。
的規(guī)定,銀行不能簽發(fā)可撤銷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保證另一家銀行履行其對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的付款義務。 驗證信用證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預支信用證。
開證行(通知行)授權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全部或部分金額,并由開證行保證還款并承擔利息的。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后交單據,受益人后付款。遠期信用證則相反。預付款信用證光票付款,收件人必須在信用證中附上補充必要單據的指示,在發(fā)貨單據交付時,付款銀行扣除利息。支付余額后貨款。 .
備用信用證。
也稱為商業(yè)票據信用或擔保信用。代表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作出一定安排的證明。即開證行保證,如果開證行未能履行其義務,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行退款,只要受益人根據備用信用證條款對開證人提出違約主張。即可取得開證行償付。是被用于如果開證人違約時,受益人得到補償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