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證行的職責,可分為:
(1) 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有效期內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單方面變更或撤銷。
(2) 可撤銷信用證。
開證行未經受益人或相關人同意可隨時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上應注明可撤銷字樣。
的規(guī)定,銀行不能簽發(fā)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是否有其他銀行擔保支付,可以分為:
(1) 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保證另一家銀行履行其對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的付款義務。 驗證信用證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2)不保兌信用證
如果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其他銀行驗證。
備用信用證。
也稱為商業(yè)票據信用或擔保信用。代表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對受益人作出一定安排的證明。即開證行保證,如果開證行未能履行其義務,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行退款,只要受益人根據備用信用證條款對開證人提出違約主張。即可取得開證行償付。是被用于如果開證人違約時,受益人得到補償的一種方式。
申請人申請開證: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