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承兌匯票
(1)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guī)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guī)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