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國內信用證的優(yōu)勢:對買方:支付;約束賣方履約行為;避免資金提前占用;增加融資渠道;對賣方:確保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便于控制貨權;便于融資;減少應收帳款;消除拖欠,降低支付風險。
出口商在背書轉讓債權憑證的票據時均加注“無追索權”字樣從而將收取債款的權利、風險和責任轉嫁給包買商。福費廷業(yè)務主要提供中長期貿易融資,利用這一融資方式的出口商應同意向進口商提供期限為6個月至5年甚至更長期限的貿易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