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guī)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guī)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國內信用證的優(yōu)勢:對買方:支付;約束賣方履約行為;避免資金提前占用;增加融資渠道;對賣方:確保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便于控制貨權;便于融資;減少應收帳款;消除拖欠,降低支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