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nèi)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jù)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jù),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jù)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jīng)另一家銀行保兌。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jù)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jù);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