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受法律保護;
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私人放貸其實也就是私人之間的借貸,其實只要在當事人就借貸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沒有出現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那么這樣的借貸行為就是被認定為有效的。不過在借貸過程中要是進行了利息的約定,那要注意不能約定的過高,否則構成高利貸的話,那么法律也是不予保護的。